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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淄博工矿区区划调整方案给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淄博工矿区区划调整方案给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1954年2月9日)


  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九日鲁民密(54)字第二二九三号报告及附件,内务部转报你府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鲁民密丁(54)二字二七二二号报告及附件,均悉。同意所拟淄博工矿区区划调整方案,将张周、淄博两市和淄川县撤销,合并改为省辖市,称淄博市;将博山县划归昌潍专署领导,改为丙等县;并批准以下具体调整意见:
  (一)新设的淄博市,辖区范围包括:原张周市全部地区;淄博市第一、三、四等三个整区和第二区小部,淄川县第一、四、七、八、九、十、十二等七个整区和二、三、五、六等四个区的一部,博山县第六区北部五个乡,惠民专区长山县第三、四、七等三个区的六个乡。全市计共划分为七个区,即博山、张店、周村等三个市区,洪山、昆仑、黑山等三个工矿区及一个郊区,都作为一级政权的市辖区。
  (二)淄川县第十一区全区十二个乡和二、三两个区的十一个乡共二十三个乡都划归博山县;第六区胶济铁路以北四个乡及部分村庄划归长山县;第五区南部七个乡和原淄博市第二区西部十个乡割归泰安专区莱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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