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提取企业奖励基金的工资总额范围的规定
(1955年1月14日)
「
国营企业提用企业奖励基金的临时规定」中,关于各类企业提取企业奖励基金的最高与最低限额的计算,自1955年起,一律以工业生产人员(非工业部门为基本业务人员)的工资总额为计算标准。1954年的企业奖励基金原则上亦应按此标准计算。其已按全部人员工资总额计提更改有困难的,由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与各有关部门洽商办理。
财政部对计算企业奖励基金工资限额的意见的摘要
中财委1953年公布的「
国营企业提用企业奖励基金的临时规定」中,对各类企业全年提取企业奖励基金的最高与最低限额,分别规定以其全年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此为限。但对工资总额的组成,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在实际执行中,有的按工业生产人员的工资总额计算,有的按全部人员的工资总额计算,不尽一致;原按工业生产人员工资总额计算的,有的也改按全部人员的工资总额计算。这种做法,使非生产人员愈多的企业,提取的奖金数额也越大,与鼓励节约刺激生产尽量减少非生产人员的原则相矛盾。我们参考苏联厂长基金提成限额的规定,也是根据工业生产人员工资基金来计算的。因此,我们认为按劳动计划表格中「工业生产人员工资」(非工业部门为基本业务人员工资)作为计算最高或最低限额的根据较为恰当。其具体内容如下:
1.工业生产(包括林木采伐):为计劳01--1及01--2表之「工业生产人员工资总数」,即工人、学徒、工程技术人员、职员、勤杂人员、警卫消防人员的工资总数;
2.基本建设自营工程及包工企业:为计劳03表之「建筑安装工程工资总数」,其人员内容与工业同;
3.地质勘探:为计劳04表之「地质勘探工资总数」,其人员内容与工业同;
4.铁道运输:为计劳06表之「运营工资总数」、「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理工资总数」、「辅助企业工资总数」,即与运量有关人员,行政管理及勤杂人员,大修理职工及附属企业职工的工资总数;
5.水路运输:为计劳07表之「水路运输工资总数」,即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海港工作、河港工作的职工工资总数;
6.邮电事业:为计劳08表之「邮电业务工资总数」,即邮政人员、电信人员、邮电共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职员的工资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