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务院各办公室行文办事的方式:国务院各办公室协助总理分别掌管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工作,各办公室主任对于自己所掌管的工作应当负责统筹全局,研究和审核所管各部门的工作方针和带政策性的命令、指示;审核和处理所管各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或发布的公文;联系各办公室、各部门处理有关自己所主管的工作问题,并主持和处理各部门间自行协商后尚未解决的问题;有重点地督促、检查所掌管的工作。
国务院各办公室,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各种方式和手续行文和处理问题:
(一)对于所掌管的各部门送来审核的用各部门自己的名义发布的命令、指示等文稿,可以采取审批后原件退回等方式处理。
(二)对于同有关部门联系工作、商洽问题、交换意见等事项,可以用国务院各办公室主任自己的名义行文。
(三)对于某些问题,需要用国务院名义批复或者发布指示的时候,主管办公室应当拟出院稿,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签发后,送国务院秘书厅经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阅后盖国务院印发出,并采取在公文上注明主办单位(办公室)和编排发文字号的办法,表示由该办公室主任负责。一般电报经主任签发后可直接送原机要单位发出,同时抄送总理办公室和国务院秘书厅各一份。各办公室主任如果认为有些重要的指示和批复的文电,应经总理、常务副总理、秘书长审核后再发的时候,可在原稿上注明交秘书厅送请审核后发出。
(四)凡需要由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必须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或者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五、公文递送的程序和线路:
(一)各部、各委员会送院审阅、批示的公文或代院草拟的文稿,都应当先送国务院各主管办公室审核办理;无主管办公室的各部、各委员会,可以直接送国务院。另有专门规定和按照例行程序应当送国务院秘书厅办理的事项直接送秘书厅,应当送主管业务部门的直接送主管业务部门。
(二)国务院各办公室和无主管办公室的各部、各委员会需要送国务院审阅、批示的公文,除了紧急重要的和各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认为必须直接送总理、常务副总理、秘书长的以外,一般的都应当经由国务院秘书厅递送。
六、各部、各委员会和国务院各办公室的请示报告和代院草拟的文稿,必须研究成熟,同有关部门商洽妥当,请示的问题,必须提出解决方案,重要问题,并应经过一定会议(如部务会议)讨论,由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或者分工主管该项业务的副部长、副主任亲自审核签署,然后上报。
七、向上级请示的公文应当主送一个单位,抄送有关单位;不应同时主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免得无人负责,失时误事。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重要命令、指示,应当抄送国务院有关办公室、国务院秘书厅、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