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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执行“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他国或本国已有的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未经专家建议和刊物介绍,而为建议人创造成功,是否按照本条例给予奖励的问题
  对他国或本国已有的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我们应该大力推广到生产中去,以便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同时推广了建议以后。可以避免花费精力再去创造已有的生产技术性的建议。他国已有的发明,未经专家建议和刊物介绍或虽知其名而不知其内容,为建议人本人精心研究创造成功,此项发明经采用后按照本条例给以奖励。但本国已有的发明,如果后来又为另一建议人创造成功,则后来提出的这个同样的生产技术性的建议不算发明。因为发明是指创造新的更为完善的结构或工艺技术过程的建议。如果他国成本国已有的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而领导未加推广,确为建议人本人称心研究创造成功,此项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后亦按照本条例给予奖励。
  十一、已采用的生产技术性的建议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采用,奖金如何算法
  已采用的生产技术性的建议,如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采用时,奖金应根据该项建议在生产中实际采用的时间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计算发给。如前项建议在奖励期限内(发明的奖励期限为三年到五年,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期限为一年)后来继续采用的,奖金则根据该项建议后来在生产中实际采用的时间,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计算发给。
  十二、某建议人提出的生产技术性的建议经采用后,另一建议人又在前人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新的生产技术性的建议,这样是否给以奖励
  某建议人提出的生产技术性的建议经采用后,另一建议人又在前人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新的生产技术性的建议,经采用后按照本条例给以奖励,因为此项新的生产技术性的建议在生产中产生了新的节约价值。例如,在前人提出改进窑炉容量建议的基础上,有人提出把同样体积的坯件重新排列一下的建议,此项建议经采用后使原有窑炉的容量增加了10%,奖金则按照此项建议所创造的节约价值核发。
  十三、对未研究成功的建议能否给予帮助的问题
  根据「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凡已有具体计划和图样,经中央主管机关审查认为确有价值并有成功希望的生产技术性的建议,可以指定有关企业或研究实验机关给予研究实验之方便,并酌量予以物质补助。如果只提出某种化合物的综合反应方程式,这是理论的综合方法,而促成反应完成的条件,如触媒、温度、压力和装置等尚待研究试验,对这种建议暂时还不能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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