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撤销洪山、胜利、枝江、荆江四县给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1955年2月22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五年一月六日(55)发(54)鄂民字第二○三六号报告及附图和一九五五年二月四日报告均悉。同意你省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撤销洪山县。原辖区基本上按建县时各县原界分别划回枣阳、宜城,锺祥、随县四县,即将北部沿清潭旧界至吴家集以内地区划回枣阳县;吴家集以西依山势以板櫈岗,马家集等地为界划入宜城县;板櫈岗以南包括沙河店部分仍划回锤群县;其余地区均为随县原划出部分,仍全部划回随县。
(二)撤销胜利县,原辖区按建县时各县原界分别划回麻城、罗田两县。
(三)撤销枝江县,原辖区全部并入宜都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