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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

国务院发布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63年12月16日)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拨款监督工作,提高投资的效果,多快好省地完成基本建设计划,特作如下几项规定:
  一、在基本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计划。当年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必须在国家计划指标范围内,根据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原则,合理安排投资,不准分散使用资金,不准留投资缺口,不准进行计划外工程。建设银行必须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投资,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监督拨款。对计划以内的建设项目,要保证资金的供应,对计划以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拨款。在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批准以前,建设单位如果急需用款,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才能在国家计划确定的投资指标范围内支用款项。
  二、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规定编报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在设计任务书没有批准以前,建设银行不得拨付任何款项。设计任务书已经批准,而设计文件尚未批准的,建设银行只能拨付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用,只有在设计文件批准以后,才能拨付设备、材料款和工程款。
  三、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不准任意提高建筑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对于擅自提高建筑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建设银行不得拨款。
  四、设计部门必须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范围内,正确地编制基本建设预算。建设银行必须协同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造价标准、预算定额和费用标准,审查基本建设预算,核实工程造价,并且按照审查核实的基本建设预算监督拨款。对于任意提高工程造价、突破基本建设预算的,建设银行有权拒绝拨款。
  五、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计划,逐级审查汇总,纳入国家预算。建设银行在计划年度内拨给各部门、各建设单位的资金,不得超过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中核定的预算拨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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