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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失效]

  六、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银行提送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预算和基本建设财务计划,作为拨款监督的依据。
  七、各部门、各建设单位为下年度工程储备设备、材料所需要的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建筑材料的储备资金定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的储备资金定额,一般不得超过四个月。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实际占用的储备资金超过定额的,对于超过的部分必须积极动员处理。动员出来的资金,一律抵充预算拨款,不准用于计划外工程和其它开支。实际占用的储备资金低于定额的,不足的部分由财政上予以增拨。
  八、建设单位订购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和设计文件,编制设备订货计划,签订订货合同。在扩大初步设计或实行三阶段设计的技术设计没有批准以前,建设所需的大型专用设备不准订货,计划部门不准安排生产,物资部门不准供应设备,建设银行不准拨付资金。个别工程需要在设计文件批准以前订购设备的,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设计部门提出的设备清单,办理设备订货,拨付到货款项。建设银行必须审查建设单位的设备订货计划和订货合同,防止盲目订货,积压浪费。对于建设单位在计划以外订购的设备,建设银行不得拨款。
  九、建筑安装工程以出包的方式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储备材料所需的资金,由建设单位拨给。此项储备资金的额度,以保证正常储备的需要为原则,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周转量。具体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性质的工程和工期的长短,分类确定。
  建筑安装工程以自营的方式施工的,建设单位储备材料所需要的资金,由主管部门核定。
  十、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款,应当根据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由建设银行监督拨付。建筑安装工程以出包的方式施工的,由建筑安装企业按月提出已完工程月报表,经过建设单位验工签证以后,送建设银行办理拨款。建筑安装工程以自营的方式施工的,按建设单位提出的已完工程月报表办理拨款。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需要更改,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应当事先办理签证手续,建设银行应当在批准的基本建设预算范围内监督拨款。
  十一、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工资基金计划,在核定的工资基金指标内支付工资。对于突破工资基金的,建设银行不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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