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发布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失效]

  十二、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用、征用土地的费用、培训职工的费用以及交工验收以前的试车费用等项开支,必须在批准的计划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标准,精打细算,节约使用。对于超过规定标准的开支,建设银行不得拨款。
  十三、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必须认真执行经济合同,遵守结算纪律。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通过建设银行及时办理结算,不准拖欠。无故拒绝付款的,建设银行有权从他们的存款中扣款清偿。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订购设备和材料,除了大型专用设备按照规定可以分次付款的以外,一律不准预付定金。
  十四、在施工比较集中的季度或者建筑材料供应比较集中的季度,如果建筑安装企业需要超定额储备材料,可以向建设银行申请短期贷款。
  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如果已经提存的大修理基金不敷周转需要的,可以在年度大修理基金提存计划范围内,向建设银行申请大修理贷款。
  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且按期归还银行。
  十五、基本建设资金同其它资金必须划清界限,分别管理,专款专用。建设单位不得把基本建设资金挪作其它开支,也不得把银行贷款、流动资金、事业费等挪用于基本建设。
  十六、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按期向建设银行提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建设银行对于这些报表必须认真地进行审查,如果发现问题,要提出意见,督促他们及时纠正。
  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在年度终了以后,必须向建设银行提送年度决算;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以后,必须向建设银行提送竣工决算。建设银行要严格审查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如果发现有违反计划、违反制度、超过标准的开支,应当签具意见,报告财政部门处理。
  十七、建设单位的全部工程竣工以后,结余的财产和物资,必须限期清理,上交主管部门。在清理事项结束以前,主管财产物资的人员和有关的财务会计人员不得调走,防止发生无人负责和损失浪费现象。
  十八、建设单位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了国家计划,并且节约了投资的,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比照企业提取奖励基金的办法,从节约的投资中提取一部分奖金,用于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