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要求,贯彻执行中央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必须随着国家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相应地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确保中央必不可少的开支的前提下,“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作到权责结合,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一、“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一切国家财政收支,必须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
收入:中央所属企业的收入,关税收入和中央其他收入,归中央财政;地方所属企业的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地方其他收入,归地方财政。今后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百分之八十归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归地方财政。工商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
支出:中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国防战备费,对外援助支出,国家物资储备支出,以及中央级的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工交商业部门事业费和行政费等,归中央财政支出;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工交商业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城镇人口下乡经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等,归地方财政支出。
二、按照上述划分的收支范围,参照各省、市最近三年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情况计算,凡是地方收入大于支出的地区,多余部分按一定的比例上缴;支出大于收入的地区,不足部分从工商税中按一定的比例留给地方,作为调剂收入;个别地区工商税全部留给地方,收入仍然小于支出的,不足部分再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比例确定以后,一定三年不变。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以后,地方可以多收多支,少收少支,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因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新投产的大型企业下放地方管理或者开征新的税种,对中央和地方收支影响较大时,相应地调整分成比例,或者比例不变,由中央和地方单独进行结算。除此以外,根据中央的决定而采取的经济措施,包括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调整税率和减免税,都不再调整比例和补助定额。地方遇到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可以由中央酌情予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