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管理办法作如上改革以后,各省、市应当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统一的计划,统筹安排本地区的生产建设事业和财政支出,并且要瞻前顾后,量力而行,保留必要的预备费。地方财政预算由地方编制,并须上报中央审批。中央各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对于应当由地方安排的各项事业,不再归口安排支出,也不再向地方分配财政支出指标。
四、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老革命根据地和经济基础比较差的地区,为了帮助他们加快发展生产,中央财政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此项资金,按国家财政支出总额百分之二计算,由中央专案拨款,重点使用。
五、对民族自治地区,仍然实行国务院一九六三年颁发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管理体制。但是,可以由一年一定改为一定三年不变。国家原来对民族自治地区的某些特殊规定,仍予保留,以利于加速民族自治地区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
六、国家预算的执行,必须坚持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的原则。凡是应当纳入预算的收入,都要纳入预算。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挤占国家财政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努力增加生产,厉行节约,增收节支,保证完成规定的财政收支任务,为国家多作贡献。
七、省、市对县、市原则上应当实行分级财政,具体办法由省、市确定。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办法,从目前情况来说,是一种比较彻底的办法。它的好处是,财政收支的范围比较清楚,权利与责任比较明确;地方财政的自主权比较大,地方企业收入全部归地方,工作搞得好,可以更多地增加地方机动财力;也有利于促进按经济规律办事、按经济办法管理经济。但是,这种财政管理办法是以经济管理体制实行中央和地方的两级管理为前提,也就是要以计划、企业、基建、物资等管理体制改革为前提,而这些管理体制目前还没有进行改革。因此,全面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办法还不具备条件,只能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总结经验。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调查研究和准备工作,争取在国民经济调整任务基本完成或者完成以后再全面推行。
(此件只发四川省,其它地区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