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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棉籽短绒计划收购和统一分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实行棉籽短绒计划收购和统一分配的通知
(1957年12月23日)


  棉籽短绒是重要的化工原料,还可以搭配棉花做絮棉或者做纺织原料。随着产量的增加,棉籽短绒也应该同棉花一样,列为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分配的物资。现将有关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责成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统一办理棉籽短绒的收购和分配工作。一切生产棉籽短绒的工厂和企业,都必须把所生产的棉籽短绒卖给供销合作社,不许自行销售;一切需要棉籽短绒的单位,都要向供销合作社提出需用计划,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平衡以后,再协同国家经济委员会研究后实行统一分配,不准自行采购。
  二、用棉籽短绒做为絮棉供应的,一律抵算絮棉的供应指标。
  三、出口需要的棉籽短绒,由对外贸易部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共同制订出口计划,再经国家经济委员会平衡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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