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
(1955年3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51年5月23日[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规定,在西藏应当成立军政委员会,但是现在我国已经颁布
宪法,各大行政区的军政委员会业已撤销,特别是西藏和平解放三年多以来各方面的工作都有显著成绩,情况已经有了变化,因此,在西藏地区不用成立军政委员会而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是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西藏当前具体情况的。为此,最近曾由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代表、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代表,在北京组成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筹备小组,经过充分协商,提出了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具体方案的工作报告。根据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筹备小组报告中所提出的方案和意见,国务院对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问题,现作以下决定:
一、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是负责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带政权性质的机关,受国务院领导。其主要任务是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以及
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和西藏的具体情况,筹备在西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为此,筹备委员会必须团结各方面人士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和西藏内部的团结,加强培养民族干部,负责协商和统一筹划办理有关西藏地方建设和其他应办而又可办的事宜,以逐渐加强工作责任,积累工作经验,创造各种条件,为正式成立统一的西藏自治区而努力。
二、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委员名额定为五十一人:西藏地方政府方面十五名,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方面十名,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十名,中央派在西藏地区工作的干部五名,其他方面(包括各主要寺庙、各主要教派、社会贤达、群众团体等)十一名。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由达赖喇嘛·丹增嘉措任主任委员,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任第一副主任委员,张国华任第二副主任委员。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筹备小组协议提出的四十一名委员名单,由国务院先予批准,俟其他方面尚未确定的委员名单协议提出后,由国务院一并任命。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主人。秘书长由阿沛·阿旺晋美担任,副秘书长由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西藏工作委员会各提一名,报国务院批准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