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所属各部门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所属各部门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为了深入了解所属各部门的工作状况,便于统一领导各部门的工作,特依据目前工作情况,参照过去政务院时期执行报告制度的经验,对所属各部门向国务院的工作报告,作以下规定:
  一、工作简报:国务院各办公室、外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均须每两周向总理写一次工作简报,明白、扼要地报告所掌管的范围内重大问题的处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经验。国务院秘书长分工管理的各直属机构,由秘书长统一作工作简报。
  二、年度工作报告: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均须于每年1月至3月间报送。其内容应当是全面地总结上年度的工作,并对本年度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作明确的说明。
  三、专题报告: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重要专业会议的主要内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报告中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须经周密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
  四、各部门于以上规定的报告外,在一定时期内(如半年),如认为有将工作进度、工作中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报告总理或提请国务院会议讨论的必要时,或总理、副总理指定某些部门作这种工作报告时,均应及时报送。
  五、以上报告均应由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及国务院各办公室领导入主持草拟,或指定负责干部草拟后亲自审核签署。报告内容力求充实,文字要明白简练,切忌冗长空泛。
  六、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发布的重要工作通报,重要的调查研究资料,可抄送国务院,但不能代替正式报告。
  七、以上各种工作报告,一般均报送五份;各种重要通报、资料,一般均抄送两份。
  八、各种工作报告递送程序:
  工作简报一律送国务院秘书厅向总理转递。年度工作报告、要求批示的专题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凡已归口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均应先送国务院各主管办公室主任或国务院秘书长审定并提出处理意见;不归各办公室掌管的部、委员会,即由部和委员会的领导人审定后,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分别具体情况,或者直接送总理、常务副总理、秘书长审批,或者送国务院秘书厅向总理、常务副总理、秘书长转递。不要求批示的工作报告和抄件可同时分送国务院主管办公室、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