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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为了系统地了解全国各地区国家建设事业的进展状况和各项重要政策法合的执行情况,便于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特依据目前工作情况,参照过去政务院时期执行报告制度的经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向国务院的工作报告,作如下规定:
  一、综合报告:每年应做两次。第一次在1月至3月间报送,其内容应当是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部署。上年度工作总结部分,应当全面地反映本地区国家建设事业和各项主要工作的进展状况以及各项重要政策法令的执行情况和主要经验教训;本年度工作部署部分,应对年度计划的主要指标,工作中的重要方针和措施,作明确的说明。
  每年7月至9月间报送第二次综合报告,其内容应当是反映上半年工作进展状况、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解决办法以及下半年工作中的新的措施等。
  二、专题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对于某一项重要工作的布置、总结和工作中发生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国务院指定就某项工作或某项问题作报告时,应按指示办理。报告中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须经周密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
  此外,各地对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的工作如有批评和建议时,应随时整理报送。
  三、以上报告均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领导人主持草拟,或指定负责干部草拟后亲自审核签署。报告内容力求充实,文字要明白简练,切忌冗长空泛。
  四、报告与请示分开的办法,应坚持下去。请示事项必须专文或专电报送。
  国务院对于半年和圣年工作的综合报告,除认为需要批复的以外,一般的不做批复;对于专题报告,将根据工作需要处理;对于各省对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一定要认真处理和答复。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文件以及人民委员会向下发布的重要指示、决定、通报,应抄送国务院,但不能代替正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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