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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1955年下半年在基本建设中如何贯彻节约方针的指示

国务院关于1955年下半年在基本建设中如何贯彻节约方针的指示
(1955年7月3日)


  自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号召在全国范围内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认真贯彻中央厉行节约的指示以来,中央各部门和全国各地正在分别拟定今后节约国家资金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中央建筑工程部亦正在制定民用建筑方面的具体指标和定型设计,城市建设总局正在帮助各地研究城市规划。但鉴于1955年的基本建设工程有的已经完成了设计,有的已经作了施工准备,有的已经开始施工,如一律停止施工,等待修改设计,则将造成很大损失。为此,对1955年下半年如何在基本建设中贯彻节约方针问题,特作如下指示:
  一、一切已经完成设计、已作施工准备或已经在施工的生产性建设(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地质勘探和文化、教育等部门的主要生产性工程和技术性工程,如工业方面的厂房建筑,铁路方面的桥梁工程,广播电台的播音室等),主要应当通过改进施工方法、改善施工组织、减少材料浪费、节省管理费用等办法力求节约;在不妨碍工程进度和不降低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对设计可能进行适当修改者应作适当修改,继续施工。凡是开始设计或正在设计的生产性建设,根据新的精神,在设计方面需要作适当修改者,应抓紧时间,迅速进行修改和审批,争取不耽误原定的施工进度。
  二、凡已经完成设计,但尚未作好施工准备的非生产性建设,应该坚决贯彻中央指示的精神,按照已定的削减指标迅速修改设计后再行施工。凡已作施工准备或已在施工的非生产性建设(包括企业附属的办公室、生活间、厂前区等),除了通过改善施工组织、改进施工方法、减少材料浪费、节省管理费用等办法进行节约外,应当由设计和施工各方商同取消某些不必要的房屋、设备和建筑装饰,以达节约的目的。这些民用建筑的设计修改问题,应该根据是否急需,已否施工,已否作了施工准备,已否备料,考虑已备的料能否调作它用,是否合理等不同情况决定是否修改设计和修改的程度,凡能改的就改,不能改的可以不改而继续施工,以求尽量避免或减少窝工和材料的积压。在修改设计和降低标准时,必须保证房屋的适用和质量,避免因此造成长期的不合理或更大的浪费。
  三、国务院要求各部各地在新的建筑指标和定型设计未确定之前,通过上述方法,在1955年先削减基本建设的投资和费用总数的15%左右,凡原定造价每平方米在百元以上的非生产建设,则应节约在15%以上。这是一个一般的要求,如何具体执行由各部和各地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央厉行节约的精神加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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