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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核批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核批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55年7月8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1955年7月12日 国务院发布)


  按照程序严格审核批准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是国家统一管理基本建设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避免浪费现象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明确各级审核批准机关的职权范围和审核批准工作的程序,现制定「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核批准暂行办法」,希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直属机构遵照执行。本办法发布后,凡有关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的审核批准事项,均按照本办法办理。

  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核批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和公私合营企业的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及预算文件的审核和批准,均按本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条 现规定须经审核和批准的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及预算文件如下:
  (一)凡设计工作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三阶段进行时,为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技术设计及总预算;
  (二)凡设计工作按初步设计、施工图两阶段进行时,为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施工图由编制施工图的设计机构或由设备、金属结构承造工厂完全负责,不必经过批准,但施工图送交施工现场时,须经建设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署。
  第三条 总概算金额在下列限额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由国家建设委员会审核,国务院批准:
  (一)国务院各部(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下同)管理的冶金工业及铁路运输事业--三、○○○万元;
  (二)国务院各部管理的机械工业、煤炭开采工业、石油工业、化学工业、建筑材料工业、动力工程、海运及水利事业--二、○○○万元;
  (三)国务院各部管理的其它工业、农业、林业、河运、邮电及公路运输事业--一、○○○万元;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工业、动力工程、农业、林业、水利、邮电及交通运输事业--五○○万元;
  (五)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行政用房屋、住宅、文化福利设施、商业企业、城市公用事业及其他基本建设工程--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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