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委员会审核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及预算文件的工作机构,可以邀请国民经济各部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关等有关单位的专家,对设计及预算文件进行鉴定。
国务院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核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及预算文件的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本部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对设计及预算文件进行鉴定,必要时并可以邀请其它部门的专家参加。
各级审核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及预算文件的工作机构对所审核的设计及预算文件,须提出审核意见书。在审核意见书中,应包括设计的简要内容、下一设计阶段须加考虑的意见、对设计及预算文件的评价和批准的建议。
第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所属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厅(局)和企业,由领导基本建设的机构组织对设计及预算文件的审核,不另设专门的机构。
第十三条 报送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及预算文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报送初步设计时,应提交设计任务书的批准文件,并同时提交按规定程序取得的设计协议文件、业经批准的矿产储量文件及按规定格式编制的初步设计登记卡片。
(二)报送技术设计时,应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书及按规定格式编制的技术设计登记卡片。
(三)设计及预算文件应一次报送;未经批准机关许可,不得分批报送。
第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收到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及预算文件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内审核完毕:
(一)初步设计及总概算不超过三十天。
(二)技术设计及总预算不超过四十五天。
第十五条 批准机关对批准的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及预算文件,应签发正式的批准书。
第十六条 批准机关和建设单位应保存批准的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及预算文件、审核意见书及批准书各一份。
国务院各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保存一份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及预算文件。
在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及预算文件(总平面图、说明书、设计文件目录表、总概算书及总预算书、单位估价目录表)上应由保存机关注明批准书的文号及批准日期,并须由注明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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