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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专区、县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的命令

国务院关于专区、县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的命令
(1955年7月30日)


  为了建设我国人民警察制度,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与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需要,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与公安部议定,将专区、县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警察,特决定:
  (一)专区、县公安部队自1955年8月1日起一律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属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其原来担负的逮捕反革命分子、看守押解人犯、机关警卫、搜捕零星小股土匪、维持地方社会治安、看管专区县两级劳改人犯等任务,应于同时移交给人民武装警察担任。为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切实完成任务,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及省人民委员会的公安厅内专设管理人民武装警察的机构,领导这一工作。
  (二)专区、县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警察后的待遇,自改编日起按前政务院(53)政财邓字第133号通知关于部队转业人员工资级别办法评定,一律实行薪金制。所有专区、县公安部队1955年度一切费用,亦应自接交日起由国防部后勤部门按原预算拨交国家财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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