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1955年暑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
(1955年8月9日)
1955年暑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分配计划,已由高等教育部与各有关部门商洽制订,现予批准随文附发,并作如下说明和指示,希即遵照执行。
一、本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共五万三千四百六十七人。其中除各业务部门委托培养和保送带职学习应回原部门工作的毕业生二、六四三人及外侨毕业生一一人不列入统一分配计划外,其余应统一分配的毕业生计五万零八百一十三人。高等教育部拟订的分配计划,是根据既定的「集中使用、重点配备」的分配方针和「学用一致」的原则来制订的。按照上述方针和原则,配备的重点主要是重工业部门(特别是一五六项工程)、出国留学研究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和研究实习员及高等学校研究生和助教等;对一般部门的需要只能适当照顾;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要,除农林、医药、师范、政法各类尽可能予以照顾外,其他则因限制重点要求较切,目前也只能适当照顾,但对西北、西南各地的需要,则照顾较多一些。
上述毕业生五万零八百一十三人分配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分配给重工业、机械工业、燃料工业、地质、建筑各部门的共一万四千七百五十一人,占29.03%,其中工科毕业生一万零九百一十三人,占工科毕业生一万八千三百三十二人的59.53%。
(二)分配给中国科学院、出国留学研究生、高等学校研究生和助教的共八、一四五人,占16.03%,其中工科毕业生二、四三三人,占工科毕业生人数的13.27%。
(三)分配给轻工业、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财经、文教以及其他部门的共七、四○○人,占14.56%。
(四)分配给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共九七二人,占1.91%。
(五)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万九千五百四十五人,占38.47%。
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的需要,由各主管业务部门或该企业所在的各地区在其分配人数中予以适当配备;私营企业的需要,由各地区适当考虑配备。
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具体分配,应由各地人事部门商同主管民族事务的部门,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尽量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
二、在毕业生调配前,各高等学校应参照原政务院「关于1954年暑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第二条的规定,切实负责作好对毕业生的服从国家统一分配的思想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