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省、市人事部门,各高等学校和各业务部门在考虑分配毕业生工作的时候,应参照原政务院「关于1954年暑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第四条的规定,在不过于影响调配计划和工作需要的范围内,对毕业生的身体、家庭等实际困难及爱人关系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过去,有的省、市人事部门及高等学校对这一规定认真执行是不够的,有时单纯追求调配数字的完成,不顾实际情况,机械地执行调配计划;或者片面强调毕业生思想落后,对毕业生提出的实际困难缺乏具体分析,不适当地强调服从统一分配;或者工作不细致,了解情况不深入,以致不该照顾的照顾了,应该照顾的反而没有照顾。这些情况,不仅影响毕业生不能安心工作,也必然会影响分配计划的完满实现,今后必须注意。
六、原政务院「关于1953年寒假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对师范、农林、政法、艺术四类毕业生的分配采用「地方分配、中央调剂飞的原则。经过一年来的实施,由手当前林科、政法、艺术等系科的设置还是集中在少数几个学校,而共中不少系科的毕业生又必须供应全国的需要,因此采用「地方分配、中央调剂」的原则确有一定困难;农科院校虽较多,但各校专业不同,各地各类专业人才需要有的多余,有的不足,在大区一级机构撤销后,如依旧实行「地方分配、中央调剂」的原则,也多不便。因此,农林、政法、艺术三类毕业生的分配,今后应根据照顾当地并适当照顾全国需要的原则予以统筹考虑。师范类毕业生的分配,则仍应实行「地方分配、中央调剂」的原则。
七、过去,各工业部门所属厂矿所需医科毕业生,是按各工业部门系统向下分配的。由于许多厂矿医疗设备不够完善和缺乏有经验的骨干,以致分配去的医科毕业生,往往因为业务上无人指导或者设备过差,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工作中提高很慢,或者人多事少,有的甚至常常无事可做,因此很多不安心工作。同时,无论企业规模大小,这样分散使用医务人员,各自一套,不仅人才浪费,效果也必然很差。今后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所属厂矿(第二机械工业部、地质部、建筑工程部另行考虑)医务人员的配备,应改由所在地省、市卫生部门统筹考虑,并逐步实行「医疗工作地方化」的制度。今年因时间迫促,改变不及,高等医科毕业生仍旧直接分到各厂矿,但可由厂矿所在地省、市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情况加以适当调剂。
八、原政务院「关于1954年暑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原则上应俟其结业后再分配工作;如因工作急需必须中途抽调者,应按既定规章办理。」据了解,一年来某些部门及高等学校,仍有不遵照此项规定,未经批准,自行抽调高等学校学生于毕业前参加工作的混乱现象。今年暑期毕业生提前抽调参加工作的计有一六二人,其中未按既定规章办理的达四二人,有的是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后即行抽调的,有的是地方人事部门、文教部门抽调的,有的是高等学校自行抽调的。为改变这种混乱现象,现在规定:不论任何部门或高等学校本身,凡因工作急需必须抽调高等学校学生于毕业前参加工作者,均应事先取得高等教育部同意;其成批抽调者,应经高等教育部报国务院核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