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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1954年超计划利润分成和使用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

国营企业1954年超计划利润分成和使用办法
(1955年8月18日 国务院批准)

  一、1954年国营企业的超计划利润,采取分成办法,以其中40%留归各主管企业部使用,60%解缴国家预算。
  1954年各主管企业部门本年实现的利润数(减去本年应提企业奖励基金),超过本年10月2日国家批准的8月调整预算计划利润数的部分,即为各主管企业部的超计划利润数。
  二、各部超计划利润分成部分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弥补1955年基本建设计划内已列项目的资金的不足;
  (二)商得财政部同意,弥补企业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或其他原因而发生的流动资金的不足;
  (三)经国务院主管办公室批准,弥补技术组织措施费和新种类产品试制费的不足;
  (四)经国家专案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
  超计划利润分成部分,不得用于主管部和管理局本身行政方面的基本建设(如修建办公楼、宿舍和购置家具设备等)和企业单位计划外的福利设施(如修建俱乐部等);不得用于各项事业费和其它费用.
  三、各部超计划利润分成部分的领用,按下列规定:
  (一)1954年的超计划利润,只限于在1955年内使用,1956年不能继续使用。
  (二)各部超种计划利润分成部分,在决算未编出前,可暂按预计实现利润数计算,并列入1955年财务收支计划和国家预算,俟各部1954年决算审核批准后,再按决算数予以调整。
  (三)各部的超计划利润,应全部解缴国库。属于各部分成部分的领拨,按一般预算拨款办法处理,并一并编制预算缴款计划、拨款计划和企业决算报告。
  四、地方国营企业超计划利润的分成和使用办法,由省(市)人民委员会按照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查。
  五、1955年超计划利润分成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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