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就业的指示
(1955年8月31日)
一、为着加速中国人民解放军正规化、现代化的建设,同时为适应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今后每年都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退出现役,转到地方就业。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干部,一般的都经过了长期革命战争的锻炼和考验,具有较高的社会主义觉悟和坚强的组织性、纪律性。妥善解决这些干部的就业问题,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对巩固部队、加强国防建设和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因此,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对军队干部转业工作,必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组织任务来坚抉完成。
几年来,特别是1954年,各级领导对军队干部转业工作一般是重视的、认真的,在思想动员和组织领导上做了不少工作,因而基本上完成了退出现役干部的就业任务。许多干部就业后,经过各部门的具体帮助,在短时期内熟悉了业务,并在工作中出现了不少的模范人物。但是,在这项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和缺点:首先,由于采取就地转业的方法,致使各地接收转业干部的任务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对有些有技术的干部和需要回原籍的干部,未能做到适当的照顾。其次,有些部门和地区对妥善安置转业干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团结教育工作做得很差,前热后冷,不少部门所订「包教包学」计划,未能认真贯彻,流于形式。更严重的是有些部门和一部分干部错误地认为「好干部不转业」、「转业午部不好领导」,强调种种困难,不愿接收甚至公开拒绝接收;即使是当做任务把转业干部接收下来,也不是耐心、热情的予以帮助,而是轻视、歧视或对他们的错误和缺点采取迁就放任的态度。再次,在军队方面有些单位存在着草率从事、审查不严、推出不管的不负责任的现象,特别是在动员转业时片面地强调转业后对个人的好处,致使某些转业干部对个人问题提出过分的要求,增加了地方上处理的困难。
以上这些缺点,必须纠正,并要求对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的就业工作,做出更大的成绩。
二、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干部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凡身体健康能坚持八小时工作、政治历史已经审查清楚的干部,不论其文化水平商低,均作转业处理,由各级人事部门接收分配工作。凡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工作的或自愿回乡的均作复员处理,由各级民政部门按「
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①给予妥善的安置。凡因伤、病未愈,尚需治疗的干部,仍由军队负责继续治疗。凡需要供养的干部,暂留部队,待以后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