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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就业的指示

  2.1955年退出现役转到地方就业的干部分为9月和11月两批处理。对转业干部的处理和分配,采取由中央统一计划与就地转业相结合的方法,即由中央军队干部转业处理委员会制定统一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央分配的数字拟定接收和处理的方案。如果当地已集中有转业干部时,则应就地接收不够或多余时,由中央另行调拨。凡分配给国务院所属各有关部门的转业干部,由各有关部门制订分配计划,一方面将分配给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干部数字报请中央军队干部转业处理委员会通知该事业、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为接收分配,另一方面指示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妥为接收,不能借故拒绝。
  3.分配转业干部的方向,主要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办社干部)和粮食、商业部门;其次是银行、鈇道、交通、邮电、农林、水利、工矿和文教等部门。对于转业干部,应根据其德才,参考其原职产分配适当的工作。凡具有专门技术的干部,在可能条件下应分配与其技术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凡适合投考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的干部,应注意选送,介绍报考;各个学校应在同样成绩的条件下,优先予以录取。
  4.1955年退出现役的文化水平过低的转业干部,不在分配工作前举办文化补习学校,而采取在分配工作后组织业余文化学习的办法,来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但为了帮助转业干部克服到新工作岗位后的困难,各接收单位在分配他们工作前,可根据实际需要举办业务训练班,组织他们进行短期的业务学习。在学习期间,转业干部的待遇可采取借支的办法发给临时工资,待分配工作后再根据新评定的工资级别核发。
  5.军队干部实行薪金制后,较地方干部的工资标准为高,为使今后转业干部就业后的工资与地方干部的一致起见,凡在本指示颁发后转业的干部的工资待遇不再按原政务院政财邓字第180号命令和第133号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而与复员回乡的干却一样地办理复员手续,发给「中国人民解放军复员建设军人证明书」,并按1954年复员资助金标准发给复员资助金;其转业后的工资,应按新分配的职务,根据其德才,并适当参考其原级别,重新予以评定。凡在1955年1月1日以后至本指示颁发前转业的干部,则不发复员资助金,其转业后的工资以1954年12月军队的陆军供给标准、按照原政务院政财邓字第180号命令及第133号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6.各级军队干部转业处理委员会的办公费、转业干部移交地方后分配过程中的旅差费和工资、分配工作后暂时纳入不了编制的编外开支以及进行短期业务训练所需的经费,都由财政部另拨专款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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