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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就业的指示

  三、为了做好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的就业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重视和正确对待这项工作。应将过去处理转业干部的情况进行一次深入的检查;认真地研究和解决军队干部转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吸取经验教训,改进今后的工作。
  2.军队方面对于处理退出现役干部的工作应采取严肃负责的态度,对需要转业或复员的干部,应进行慎重的研究,作出恰当的决定和鉴定。在干部转业前,必须进行集中训练,教育他们充分认识到军队正规化、现代化和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切地了解到在地方工作和在军队工作同样是光荣的;同时教育他们在转业后,继续保持人民解放军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坚决服从工作需要,接受组织分配,防止和克服骄傲自满情绪,虚心学习业务,努力作好工作。在移交时,要作到热情欢送,派负责干部将每个转业干部的处理意见及档案材料向地方的接收单位妥善交代,并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3.各部门各地区对军队转业干部必须贯彻「热情欢迎、亲密团结、耐心培养、大胆使用」的方针。转业干部到达地方时,地方党政机关和各接收单位的负责同志应该亲自动员干部予以热情的欢迎和招待。对每一个转业干部的工作都应进行认真的研究和适当的分配,并必须耐心、热情地帮助他们熟悉业务;更重要的是必须注意加强转业干部和地方干部的团结,适时地召开转业干部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解决他们在工作上、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对转业干部采取公开或变相拒绝接受和采取歧视态度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应予以处分。对转业干部中出现的模范人物和事迹应及时注意表扬。对于强调个人兴趣不接受组织分配、坚持错误的转业干部,应进行必要的批评和教育,一味迁就是不对的。
  4.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接收转业干部较多的专署和县必须建立和健全军队干部转业处理委员会,以各该级人民委员会的人事部门作为办公机构,负责进行日常的具体工作。
  各级军队干部转业处理委员会应订立一些必要的制度;对有关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经常的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军队干部转业工作中所发生的问题;交流经验,推动工作。1955年军队干部转业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作出详细总结,报告中央军队干部转业处理委员会。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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