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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农具统一管理暂行办法

新式农具统一管理暂行办法
(1956年9月29日 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为统一控制新式农具的规格质量,平衡制造、供应和推广计划,杜绝粗制滥造,防止盲目推广,特制定新式农具统一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系统领导,分工合作,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对新式农具制造、供应和推广工作,采取中央和省(市)两级管理制。
  第三条 管理范围:
  (一)中央管理的新式农具暂定为双输双铧犁、双输单铧犁,圆盘耙、钉齿耙、播种机、收割机、解放式水车共七种。
  (二)省(市)管理的新式农具,目前主要为各种新式步犁,三齿轻便耘锄、镇压器、改良水田犁、山地犁、打稻机、搂草机、铲緔?机等,由各省(市)根据本地情况具体规定。
  第四条 管理办法:
  (一)双轮双铧犁和双轮单铧犁,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计划指标,分别统一编制推广、供应和制造计划(包括合理储备),统一分配推广、供应和制造任务,统一标定图纸,统一平衡价格。不经中央批准,不得任意变更推广、供应、制造计划和改变图纸、价格。
  (二)圆盘耙、钉齿耙、播种机、收割机、解放式水车等大型农具,除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标定图纸、统一平衡价格外,应由各省(市)农业、水利、供销部门,制定推广、供应计划,报农业部、水利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由农业部、水利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会同工业部门,组织并介绍各省农业、水利、供销合作部门与制造工厂签订合同,各承制工厂可据此安排生产。
  (三)省(市)规定管理的新式农具,除必须统一标定图纸,统一平衡价格外,推广、供应、制造计划如何平衡统一,由省(市)有关部门,协商自定,并报中央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新引进或新设计新式农具的推广、供应和制造,必须分别由中央或省经过选样定型、设计、试制、试用、标定后,才可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制造、供应和推广。不经中央或省批准,不得任意制造、供应、推广新式农具。
  第五条 部门分工:
  (一)农业、水利部门:负责新式农具的选样定型、性能鉴定和传授使用技术;编制推广计划,分配推广任务;并根据农民意见和实际需要,向工业部门提出设计、改进和制造的要求。
  (二)工业部门(包括手工业合作社):根据国家批准的推广计划,编制新式农具和主要零件的生产计划,分配生产任务;负责设计、试制、试用、标定、质量检查和鉴定,保证规格质量和及时出厂,并根据使用部门意见,积极改进产品质量,力求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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