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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撤销河南省洛阳县建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撤销河南省洛阳县建制的决定
(1955年11月7日)
根据河南省人民委员会报称:河南省洛阳县原有一百六十九个乡、镇,为适应工业发展的需要,于一九五五年三月四日,报经内务部批准,已将五十五个乡划归洛阳市,现在所余的一百一十四个乡、镇,分布在洛阳市的北部、东南部和西南部,地区很是分散,领导确有不便。为此,经省人民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拟撤销洛阳县的建制,将其辖区分别划割孟津、偃师、宜阳等三系领导。根据上述情况,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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