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局组织简则
(1955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国务院法制局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执行下列任务:
(一)审查国务院交付审查的法规草案;
(二)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草拟法规草案;
(三)整理国务院发布和批准的现行法规;
(四)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法制的工作。
第二条 国务院法制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若干人,顾问、专门委员、研究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各若干人。
局长领导全局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并分别主管局内各组、室的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法制局暂设五组,分别掌管政法、文教、工业、劳动、财政、贸易、交通、农业和外事等方面法规的审查、草拟和整理工作;并且设立法制史研究室和编译室。
国务院法制局设办公室,掌管法制档案、法规编纂、图书资料、文书、人事、总务等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法制局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每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集。
为了集中力量研究、审议各项重要法规和其他重要的法制问题,在局长主持下,召开法规审议会议。法规审议会议由顾问、各组、室负责人员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