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人事局组织简则
(1955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国务院人事局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执行下列任务:
(一)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作;
(二)办理国务院任免国家行政人员手续;
(三)掌管各级国家机关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统计工作;
(四)办理国务院所属各部门调动县长级以上干部的手续,办理国务院秘书厅及各直属机构处级干部的考查、调动,任免事项;
(五)管理全国军队转业干部的调拨和安置的工作;
(六)草拟国家机关人事工作方面的法规性文件;
(七)联系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人事工作部门,并检查有关工作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人事工作。
第二条 国务院人事局设下列工作单位:
工资科,
福利科,
干部任免科,
干部调配科,
统计科,
干部管理科,
军队干部转业办公室,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