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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重申关于党、政、军、群负责人员视察、参观、修养或旅行时,地方负责人不许接送、宴会和送礼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重申关于党、政、军、群负责人员视察、参观、
修养或旅行时,地方负责人不许接送、宴会和送礼的规定的通知


  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五日以(53)政秘字第二二七号命令颁发「关于党、政、军、群负责人员视察,参观、休养、旅行时,地方负责人不许接送、宴会和送礼的规定」以后,各地、各部门对上项规定一般是认真执行的,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和部门近来对此注意不够,渐有松懈表现。今后随着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前往各地视察、参观,将成为经常的活动。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厉行节约,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以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保证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胜利完成,现在再重申前令,务希切实遵照执行。
  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以及军队、党派、团体各系统的任何负责人员,凡是到各地视察、参观、休养或旅行的,当地负责人员一律不许接送、宴会和送礼。
  二、各系统的负责人员抵达各地役,除因视察工作需要当地有关人员陪同前往外,一股参观游览可由招待人员引导,无需当地负责人员陪伴。如果要参观当地工矿、企业、农场、学校等建设的时候,也必须取得有关方面的同意,并且以不妨碍生产和工作为原则。
  三、一般华侨。少数民族的参观团体来往各地必须接送的时候,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不得随意动员工人、学生或群众欢迎、欢送;组织报告会和参观不可过于频繁;招待布置也应力求简单朴素,不得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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