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秘书厅组织简则
(1955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国务院秘书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务院组织法第
八条的规定设立的。
第二条 国务院秘书厅在国务院秘书长领导下执行下列任务:
(一)协助领导密切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联系;
(二)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三)掌管国务院的印信,办理国务院文书、电报、会议事务、公报编辑、档案资料等工作;
(四)掌管国务院机关的总务、警卫和人事工作;
(五)办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的工作;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秘书厅设下列工作单位:
秘书处,
机要处,
人民接待室,
资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