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专家工作局组织简则
(1955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国务院专家工作局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执行下列任务,
(一)掌管苏联专家的聘请工作;
(二)检查各部门向苏联、人民民主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专家学习和发挥专家作用的情况;
(三)管理和监督专家及其家属的生活招待工作;
(四)掌管关于发给专家感谢信、感谢状和纪念章等事项;
(五)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专家的工作。
第二条 国务院专家工作局设下列工作单位:
办公室,
专家工作处,
经理处,
政治处,
警卫处,
第一招待所,
第二招待所,
汽车公司。
第三条 国务院专家工作局设局长一人,领导全局工作,设副局长若干人,协助局长工作,并分别主管各项业务;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处设处长、副处长,各招待所设所长、副所长,汽车公司设经理、副经理;并根据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专家工作局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每半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