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简则
(1955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执行下列任务:
(一)办理中央各机关行政管理费和其他费用预决算的审核,经费的核拨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补助费的拨付事项;
(二)承办国务院举行的重要集会的招待、布置事项;
(三)办理在国务院指定范围内的高级干部和高级民主人士的生活供应和安全警卫等服务事项;
(四)办理国务院直属机构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的审核事项;
(五)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有关制度的似订事项;
(六)国务院交办事项。
第二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设下列工作单位:
中央行政经费管理处,
交际处,
服务处,
基本建设审核处,
办公室。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设局长一人,领导全局工作;设副局长若干人,协助局长工作,并分别主管各项业多;各处设处长、副处长,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