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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对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对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1994年9月14日)


  普及普通话是基础教育的重要内容,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国语[1990]19号、国语[1992]9号两个文件分别对小学和普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贯彻这两个文件精神,取得明显成效,有的省市还对中小学普及普通话第一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评估。但也有少数地区对这项工作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措施不力,进展缓慢。为进一步推动工作,如期实现文件规定的目标要求,两委决定对全国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检查评估的标准
  为使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逐步规范化,并使各地检查评估的标准能大体一致,国家教委和国家语委制定了《城镇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标标准》,使于各地有所遵循。该标准为市区和县(县级市)城关的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第二阶段(即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的优秀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据这个标准制定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检查评估的操作方案,并根据本地实际分别确定各项评估要素的良、中、差级标准和分值,但评估要素的条目原则上不得增减,三项指标分值的调整幅度不要超过20%。
  二、关于检查评估的办法
  1.首先由学校(含高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普通中小学,下同)进行自我评估;在学校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地方主管教委(教育局)和同级语委联合对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并由上级教委(教育局)和语委对此评估结果进行复查(复查面不小于学校数量的五分之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和语委对地方检查评估的结果进行抽查;国家两委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查评估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工作、检查评估标准、试题、评估结果等,必须时对业经检查评估的学校进行抽查。
  2.检查评估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听课、对师生进行普通话口语测试(对语文教师还需进行普通话知识笔试)等。
  3.检查评估小组应由教育行政、督导、教研部门和语委的人员组成。
  三、关于检查评估结果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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