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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国家教育督导团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建立国家教育督导团的通知
 (1994年4月6日)


  为了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推动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整个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经中央编制委员会审核,国务院批准,建立国家教育督导团,并已开始办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教育督导团在国家教育委员会党组领导下,行使国务院赋予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教育督导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要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及有关工作的管理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向国务院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三)拟订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法规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制订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计划、办法和指导方案,组织实施全国性的教育督导工作。
  (五)指导地方各级教育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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