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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近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意见
 (1994年7月18日)


  去年7月,我委正式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简称《规定》,下同),进一步下放了本科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规范了专业设置工作。《规定》颁布后,得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肯定,实施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本科专业设置数量出现了增长过快过猛的势头。为了坚持高教改革的正确方向,更好地实施《规定》,现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要贯彻本科教育主要是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拓宽专业面的精神,积极探索并建立宏观管好,微观搞活的运行机制。鉴于近年来高校招生规模和专业设置数量连续大幅度增长,今后若干年内增设本科专业应加以控制,重点放在完善现有专业的办学条件和重点专业建设,推动专业的结构调整,促进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上。
  二、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实行分学校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做好所属各高校“八五”和“九五”期间本科专业设置数额的核定工作。核定工作应注意拓宽专业,控制数量。专业设置数额依据学校在校生规模、学校的学科性质和类别及其所承担的本专科教学任务进行核定。一般平均每个专业每年招生人数应不低于45人。从今年开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专业,应在不超过核定数额的前提下,做到有上有下。对现有专业数超过核定数的高等学校,要采取措施,积极调整,把专业数减至核定数额以内,努力提高学校总体办学效益。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专业年招生数限量是最低要求。专业建设与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凡是改革力度大、改革进程快的学校,都是拓宽了专业面,减少了专业种数。各校都应朝这样的方向努力。
  三、建立健全地方和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机构的作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的构成和任期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今后,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教委备案的专业,凡未经本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的,国家教委均不予公布,并不准安排其招生。申请设置的普通高校,在进行学校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前,须经地方或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其拟设专业进行论证审定。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所需经费由其主管部门采取适当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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