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严格控制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设置。设置专业目录外专业,要切实防止单纯追求名称新颖、奇特的所谓“现代名称效应”的现象。凡是通过拓宽专业目录内专业口径或调整现有专业方面可以满足社会需要的,均不应另立新的专业名称。对个别必须设置的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有关地方和部门要严格把关,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由主管部门认真审定后报国家教委备案。
五、高等师范院校主要承担师范教育的任务,应确保质量,办出特色。在高等师范院校设置非师范专业要统筹考虑,从严控制。确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在办好师范教育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专业布点情况,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少量设置学校有支撑条件及与现有学科相关的非师范专业。
其他高校设置本校学科性质以外的专业也要严格控制,以利于专业的合理布局,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六、高等专科学校不设置本科专业。个别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应报国家教委审批。
七、现有办学条件和培养质量差,被国家教委亮“红”、“黄”牌的学校,以及近年来专业设置数量增长过快过猛的学校应暂缓增设新专业。
八、专业设置审批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专业设置上的随意性。学校年度增设专业的数量不宜太多,一般不超过三个。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定期对新专业进行评估,并逐步形成制度,以加强新专业的建设,切实保证基本办学条件。未经国家教委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九、加强中央部委与地方之间的交流、合作,共同做好本科专业设置审批工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所属学校设置专业时,要充分考虑在本地区的部委所属学校的已有专业情况,积极利用部委学校现设专业的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设置本科专业,其申报专业应同时抄送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央部委所属高校设置面向当地招生、就业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后审批。
十、在贯彻上述各点的同时,也要注意严格执行管理权限,认真落实高校设置专业的自主权。凡高校依照
《规定》自主调整的专业,学校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加强指导,按程序核报国家教委备案。要切实保障国家重点学校按照
《规定》自主设立和调整专业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