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完善工会工作和民主管理。试点企业要加强民主管理,听取群众的意见,从制度上保证职工了解和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实现职工群众对企业领导的有效监督。积极探索在不同的财产组织形式的公司中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具体形式和方法。职工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要严格按《
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公司在研究决定工资、劳动条件、职工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和生产经营重大问题时,要事先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13.构造母子公司体制。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集团公司,一方面要搞好公司自身的改制,一方面要把构建母子公司体制作为试点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特别是要着重理顺母子公司之间的资本关系及相应的权责关系。《试点实施方案》批复为母子公司体制的集团公司,作为子企业的出资者,在确定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经法定验资后,允许在集团内部设立若干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也可根据需要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工商部门应积极支持,指导企业及时办理工商登记。
14.推动企业中国有资产存量的流动和重组,探索增资减债的有效途径。凡是企业《试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有关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具体政策措施,要抓紧落实,不折不扣地兑现。同时,针对试点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国有资本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的问题,要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入手,立足于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和资本金补充机制,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通过试点,寻求企业增资减债的有效途径,使试点企业过高的资产负债率逐步降至本行业合理负债比例。
--“拨改贷”转为“贷改投”。尽快落实试点企业“拨改贷”转为“贷改投”政策,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注意在已批复的试点企业《试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积极予以指导和协调,务必在实施阶段完成此项工作。试点企业中由地方政府参照国家“拨改贷”形成的历史债务,由地方政府负责,比照国家有关政策,尽快把贷款改为资本金投入。
--企业长期欠缴的地方税费和财政委托借款,经努力确难以补缴和归还的部分,区别不同情况,经财政部门确认和批准,可转为政府对企业的投资。
--适应发展直接融资。对有条件的试点企业,可通过法人参股、中外合资、发行股票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在安排股票上市的额度及排序时,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要优先考试。
--企业间的长期性债权债务,经双方协商,可转为股本投资,实行企业法人参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