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收入量中的“其他收入”:是指本工程项目物资主管单位通过市场采购或自行从其他非计划渠道取得的物资。凡通过主管部门或国家物资局统一组织调度,调剂而得的物资,则应计入“上级机关调入量”中。
4.拨出量中的“加工拨出”和“拨交施工单位”:是指建设单位拨给加工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数量。这些物资数量拨出后不再向建设单位核销。施工单位从甲方取得物资用于工程消耗后,再向甲方核销的物资,则应从“拨交施工单位”拨出量中冲减,同时作为消费量计入第9栏内,将剩余数量作为库存计入第16栏“期末库存量”内。
5.上级机关调出:是指按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物资局统一组织调剂、调度而外调的数量。本项目自行对外拨出,计入第14栏“其他拨出”中。
(六)主要单项工程形象进度和实物工程量计划完成情况(附件七)
1.主要单项工程形象进度
(1)甲栏填列本年计划安排施工的主要单项工程。
(2)工程形象进度按单项工程的大的施工阶段进行划分填报。一般分为:土建施工(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单机试车、联动负荷试车、试生产、正式投入生产。一个单项工程前后阶段交叉进行施工的,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主体结构施工,开始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并进行单机试车”等。
2.实物工程量计划执行情况
(1)本表由煤炭、水电、石油、冶金矿山和铁路建设的重点建设单位填报。
(2)甲栏填报目录如下:
煤炭:巷道掘进进尺(米);
露天矿剥离(立方米);
水电站:大坝浇筑混凝土工程(立方米);
钢铁、有色金属:矿山掘进进尺(米);
矿山剥离量(立方米);
铁道:正线铺轨(公里)。
石油:钻井进尺(米)。
(七)基本建设资金平衡表
1.本表各栏均按基本建设会计报表中的有关科目填报。(见附件八)。
2.资金来源合计数应同资金运用合计数相等。甲栏一、二、三节之和等于合计;第三节的1、2、3、4、5、6项之和等于本年基本建设拨款。乙栏一、二、三、四、五、六节之和等于合计;第五节的1、2、3、项之和等于期末在建工程投资。
3.转出投资是指基本建设单位拨付其他单位的基建款,包括(1)建设单位拨付给有关部门的各种“抽头”投资(如地材发展费、施工单位技术装备费、公用设施配套投资等);(2)参加统建住宅的投资;(3)同其他单位合建工程而拨付主办单位的投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