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家物资局
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年4月20日)
各部门、各地区在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中,总结以往的经验,吸取国外的有益做法,组织一些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从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或交付使用)全过程的总承包试点,发挥了设计在基本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对优化设计方案,缩短工期,控制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同时,为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开辟了新的途径。
为进一步搞好试点,加快改革进程,特作如下通知:
一、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总承包试点,必须具有工程管理、设备采购、财务会计、试车考核等专门人才和必要的装备。各部门各地区根据上述条件,可选定少数设计单位进行承包工程任务的试点,并帮助这些单位充实必要的工程管理、设备采购、经济管理等专业人才。
这批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仍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二、主管部门应帮助试点单位安排一二个建设条件比较落实的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并及时帮助试点单位解决承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单位也可以自行承包任务。
三、试点单位对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对承包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全面负责。由于经营不善而造成的亏损,试点单位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四、为了缩短建设工期,主管部门应允许试点单位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在开展初步设计的同时,对工程所需国内外设备进行询价及技术评审工作。
五、试点单位可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选择质优价廉的设备,可以自行订货,也可委托设备成套部门订货。如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需引进专利技术、设备和材料时,应支持试点单位选派技术人员对外进行技术业务活动。
试点单位有权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建筑安装单位承担施工任务。
六、试点单位承包的建设项目,为下年度储备的设备材料资金,在建设银行核定给该项目主管部门的设备储备贷款指标中统筹安排,具体手续按建设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拨给试点单位一定额度的钢材、木材、水泥指标,作为现场制作设备和工程串换、垫付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