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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于同意“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印发《白银地质勘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用于勘探阶段的储量承包,占年基金总额的94.5%;
  2.奖励基金,占年基金总额的1.5%;
  3.用于银矿地质科研,占年基金总额的3%;
  4.用于其它事项及机动费,占年基金总额的1%。
  五、银矿勘探储量承包条件
  1.矿区要达到详查程度,其储量能为近期生产建设所利用者,才能申请承包勘探储量;
  2.独立或共生银矿床的储量,达到二百吨以上的大、中型规模;
  3.属于独立银矿,矿床平均品位必须大于150克/吨;属于共生银矿(不含独立金矿中的共生银),则矿床银平均品位必须大于100克/吨;
  4.对金银均构成独立矿床者,只能按单矿种承包,对承包银者,金按共生矿处理,对已承包金者,即不再承包银;
  5.独立和共生银矿中大于1克/吨的共生金,可折合为共生银储量实行承包,折合办法为:凡已进入铜、铅、银精矿或不进入精矿即能直接回收的均按金含量的50倍折合成银。
  六、银矿储量承包办法
  1.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实行勘探阶段储量承包,委员会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为发包方,向国务院有关地质部门实行发包,国务院有关地质部门为承包方,发包主根据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实际存入额、承包条件和生产建设利用的可能,择优选定后,实行储量承包,并将承包费及勘探项目列入国家或部门地质工作计划。
  2.承包的勘探储量必须落实到矿区,并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报国家计委、地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备案;各部门对下承包亦需签定合同,并抄报当地经办建行备案;
  3.凡列入“七五”计划的银矿地质勘探项目,1988年以前已进行勘探的银矿地质项目和小而富、易采、易选的小型项目,不实行储量承包,仍按地质工作计划,及时提交勘探报告,供工业部门建设利用;
  4.根据生产建设的要求与可能,应尽量采取探建结合的办法进行勘探(具体办法另定);
  5.为了有效地发挥白银地质勘查基金的作用,避免积压资金,对储量规模大的矿床,择优分段承包,以保证矿山10-15年的服务时间为原则。分段承包的矿床,有条件再承包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单位有优先权。
  七、银矿勘探储量承包单价,独立银矿每吨为一万元,共生银矿每吨为四千元,此价格限于“七五”期间使用。
  八、白银地质科学研究及机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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