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养员实行抚养金待遇后,抚养金低于原包干供给制标准的,差额部分不予保留。生活困难的,经过申请可以酌量给予补助。
戊、对现有在院休养员的审查处理
(一)对现有在院的休养员应当进行审查,凡不合本方案甲项所规定接收教养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有家可归的,一般应当动员回乡参加生产。有一定技术和工作能力在农村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复员建设军人的安置办法介绍就业。
(2)无家可归的其中身体条件较好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当动员他们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由当地政府选择有土地、房屋的地区加以安置,帮助他们安家立业,并且吸收他们参加互助合作组织。建立家务有困难的,可以用优抚事业费酌量给予补助。
(3)慢性病员中有些虽然不合接收教养条件,但是无法回家疗养的,仍然可以继续留院疗养,病愈以后,再行妥善处理。
(4)不合接收教养条件,但是坚决不愿意离院的,可以由教养院附设单位加以收容,组织他们从事劳动生产,必要的生产投资可以由优抚事业费内开支。
(二)对于不合接收教养条件可以处理回乡的人员,应当在处理回乡以前集中进行关于当前农村各项基本政策、农村社会主义建设前途、发扬革命军人优良传统等方面的教育,以便打通思想,解除顾虑,鼓舞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和农村工作的热情和信心。教育的时间不宜过短,一般以1个月左右为宜。在他们回乡以前必须通知原籍县、市转业建设委员会,以便当地政府有准备地接收安置。在他们回乡时发给生产资助金。这项工作应当在1956年3月以前处理完毕。
(三)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的慢性病员,愿意回原籍教养院疗养的,可以转回原籍教养院。
已、调整编制
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的编制,应当根据加强工作和精简的原则,并按照以下比例进行调整:休养员在100人以下的,休养员同工作人员的比例为二比一,100人以上每增加休养员5人,增加工作人员2人;200人以上每增加休养员6人,增设工作人员2人。
编余的工作人员,可以随同革命残废军人学校的编余工作人员一并处理。
庚、加强疗养机构
(一)革命残废军人疗养院、所的任务是:对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和教养院的伤员、病员负责接收治疗,对慢性病员负责收容疗养。病情复杂难以治疗的可以转送其它医院治疗。
(二)革命残废军人疗养院、所的机构,必须根据加强领导、改进工作的原则加以适当调整。病床在五十张以上的设置疗养院,不满五十张的设置疗养所。
现在没有设立疗养机构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