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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关于全国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和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工作会议的报告并批准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和加强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工作的方案给内务部的批复

  休养员实行抚养金待遇后,抚养金低于原包干供给制标准的,差额部分不予保留。生活困难的,经过申请可以酌量给予补助。
  戊、对现有在院休养员的审查处理
  (一)对现有在院的休养员应当进行审查,凡不合本方案甲项所规定接收教养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有家可归的,一般应当动员回乡参加生产。有一定技术和工作能力在农村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复员建设军人的安置办法介绍就业。
  (2)无家可归的其中身体条件较好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当动员他们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由当地政府选择有土地、房屋的地区加以安置,帮助他们安家立业,并且吸收他们参加互助合作组织。建立家务有困难的,可以用优抚事业费酌量给予补助。
  (3)慢性病员中有些虽然不合接收教养条件,但是无法回家疗养的,仍然可以继续留院疗养,病愈以后,再行妥善处理。
  (4)不合接收教养条件,但是坚决不愿意离院的,可以由教养院附设单位加以收容,组织他们从事劳动生产,必要的生产投资可以由优抚事业费内开支。
  (二)对于不合接收教养条件可以处理回乡的人员,应当在处理回乡以前集中进行关于当前农村各项基本政策、农村社会主义建设前途、发扬革命军人优良传统等方面的教育,以便打通思想,解除顾虑,鼓舞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和农村工作的热情和信心。教育的时间不宜过短,一般以1个月左右为宜。在他们回乡以前必须通知原籍县、市转业建设委员会,以便当地政府有准备地接收安置。在他们回乡时发给生产资助金。这项工作应当在1956年3月以前处理完毕。
  (三)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的慢性病员,愿意回原籍教养院疗养的,可以转回原籍教养院。
  已、调整编制
  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的编制,应当根据加强工作和精简的原则,并按照以下比例进行调整:休养员在100人以下的,休养员同工作人员的比例为二比一,100人以上每增加休养员5人,增加工作人员2人;200人以上每增加休养员6人,增设工作人员2人。
  编余的工作人员,可以随同革命残废军人学校的编余工作人员一并处理。
  庚、加强疗养机构
  (一)革命残废军人疗养院、所的任务是:对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和教养院的伤员、病员负责接收治疗,对慢性病员负责收容疗养。病情复杂难以治疗的可以转送其它医院治疗。
  (二)革命残废军人疗养院、所的机构,必须根据加强领导、改进工作的原则加以适当调整。病床在五十张以上的设置疗养院,不满五十张的设置疗养所。
  现在没有设立疗养机构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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