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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失效]

  三、企业原有的供销关系要继续保持,原来向那里进货销货的,仍旧向那里进货销贷;进货销货的双方,必须密切合作。原来出口的手工艺品,必须继续出口,手工艺品所需要的国外原料,必须尽可能地继续进口。
  四、各企业之间原有的协作关系,例如加工、修理、供应配件、零件等等,必须继续保持,不得随意变动。
  五、对于为数极大、分布极广的小商店,如果他们要求公私合营,政府可以批准他们的要求。但是,这些小商店的经营方式,仍然应该继续保持目前的代销、代购、经销和自营的办法。将来这些小商店的代销、代购的经营比重是会逐渐增加的,但是他们仍然可以自己经营一部分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所没有的商品。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对于这种小商店,不论他们是已经合营的或者是尚未合营的,都应该按照全行业统筹的原则,安排他们的营业。各地在改造座商期间,对摊贩和肩挑小贩如果还来不及进行组织和改造,就应该暂缓进行这项工作。为了适应人民需要,对于大部分眉挑小贩现在的经营方式需要长期保留,不要采取把同类肩挑小贩都组成为统一资金的合作经营方式。今后对许多行业的肩挑小贩进行组织和改造的时候,应当采取一种简便的形式,例如可以采取要他们到合作社或者国营企业的某一部门进行简单登记的办法。
  六、参加合作社的个体手工业户,必须保持他们原有的供销关系,一般应该在一定的时间内暂时在原地生产,不要过早过急地集中生产和统一经营。手工业中的某些分散、零星的修理业和服务业,应该长期保留他们原有的便利群众、关心质量的优点。某些具有优良历史传统的特殊工艺,必须加以保护。某些适合于个体经营而自己又不愿参加合作社的手工业户,应该维持他们原有的单独经营方式。
  七、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在社会主义改造中,都必须保持产品质量和经营品种,对于已经降低了质量的产品和已经减少经营的品种,必须迅速恢复。所有合营的工厂、商店和手工业合作组织,都必须指定经理或一位副经理专管产品质量和经营品种的工作,保证不降低质量,不减少花色品种。
  八、各地国营工业、商业部门应该迅速筹备建立各行各业的专业公司,尚未建立的应该首先成立筹备组织,已经建立的应该加以充实,以便使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和业务工作有分工管理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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