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
(一)人事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二)
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人事工作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人事工作改革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部署;
(五)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及组织实施;
(六)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国际职员后备人员公开招考计划及组织实施;
(七)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的备案情况;
(八)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管理的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审批;
(九)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站的审批;
(十)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表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由人事部负责的其他专家的选拔;
(十一)人事部承办的国务院任免工作人员情况;
(十二)人事部资助的各类人才开发、培训项目和由人事部授权的人事代理服务项目;
(十三)中央国家机关在京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人事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机构设置、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网址等信息;
(十四)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部内或者司级单位内部公开:
(一)部内各司级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二)部机关公务员考录和竞争上岗计划安排的程序及结果;
(三)部内各司级单位工作人员晋职晋级、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福利保险等制度和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四)部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政承诺情况;
(五)部内务司级单位的年度预算分配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办公费、会议费、电话费、医药费、市内交通费、设备购置费和差旅费等费用的使用情况,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配售等涉及职工福利的相关事项;
(六)其他应当向部内或者司级单位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是否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