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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 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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