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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

  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标准设计发布后,各部门、各地区都必须采用,不得擅自修改。但是因为使用当地更经济的建筑材料和为了适应当地在工程地质等方面的具体条件,则允许对施工详图作必要的修改。因情况特殊不能采用标准设计必须进行单独设计的时候,应该经过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为了不断地提高民用建筑标准设计的质量,城市建设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应该有计划地收集和研究施工部门和使用单位对标准设计的意见,定期地提出修改的建议,经国家建设委员会批准后进行修改。
  各工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水利部、农垦部、森林工业部和城市建设部,应该根据国家建设的长远计划,自1956年起每年在10月底前编制出下一年度的标准设计计划,送交国家建设委员会汇总编制国家的年度标准设计计划。在正式编制年度标准设计计划以前,各部应该提出本部编制标准设计的项目表,这国家建设委员会核定,作为编制计划的根据。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各部对于各设计机构执行年度标准设计计划的情况,应该经常地进行检查督促。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迅速制定标准设计的编制、审批、使用办法。
  指定国家建设委员会组织各部在一、二年内编出工业和民用等建筑的主要结构和配件的标准设计;建筑工程部在1956年内编出工业建筑通用的主要结构和配件的标准设计;各工业部和铁道、交通、水利、邮电、森林工业各部在1957年年底以前编出本部门专业建筑的主要结构、配件的标准设计;城市建设部在1956年内编出民用建筑的主要结构、配件的标准设计。
  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在1956年内建立标准设计图书馆(将来发展成为标准设计院),负责全国通用的标准设计的搜集、保管、选择、复制、交流推广等工作。较大的设计机构,都应该建立标准设计科(室),负责标准设计的组织工作。

(三)


  随着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设计工作的业务范围更加宽广,技术要求更加复杂了。这就要求我们的设计机构必须按照专业化的原则作进一步的分工,迅速调整现有的设计组织,积极建立新的必需的设计机构,特别是专业工程的设计机构。
  各部应该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和专业化原则,把现在任务庞杂、人数过多的大设计院,分为若干较小的设计院。设计机构的人数,一股地应控制在1,000人以内(不包括分院)。设计机构中非生产人员的比重,应该根据设计机构的大小降低到不超过总人数的15 20%。设计机构应该同设计管理工作的部门分开,设计机构较多的部应该建立设计管理局,负责领导所属各设计机构的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对于所属的设计机构,也应该加以必要的整顿,对于规模过小的设计机构,可以考虑加以适当的集中,以便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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