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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检查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几项规定

  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投资额、合乎工程质量标准的动用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动用的固定资产计划,一般以五年计划的第一个年度起至第四或第五个年度内的某一月实绩达到的合计数,达到了五年计划规定的水平,即为提前完成了五年计划,其余至1957年年底的时间,即为提前完成五年计划的时间。
  教育事业计划:新招生和毕业生的五年合计数,在五年计划的第三或第四个年度达到了计划数,即为提前二年或一年完成计划。
  其余各种计划,可以比照以上有关的计算方法计算提前完成五年计划的时间。
  (五)关于检查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实续数字
  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经济的计划完成的实绩数字,一律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字为准;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可以根据统计资料和典型调查的材料由各级统计部门和计划部门进行估算。
  各个国民经济部门、各级统计部门逐级上报的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数字,必须核实,做到真实地反映五年计划执行的情况(包括好的和坏的部门),坚决防止可能发生的虚报成绩的现象。
  (六)关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调整
  在五年计划制定以后,各部、会、局、院、行、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相互之间因行政区划的变动或企业(事业)隶属关系的改变需要对原定计划加以调整时,应该在1956年6月至1957年6月份内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完毕:
  (1)因行政区划变动而致计划单位的隶属关系变动的,由原行政区的省级计划机关提出地区变动部分的五年计划指标(连同基数),移交给新行政区的省级计划机关,并共同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2)经主管机关批准的企业隶属关系的变动,由原主管部或省级计划机关提出该企业的五年计划指标(连同基数),移交由新主管部或省级计划机关接收,并共同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所有批准计划调整的文件副本,应该由批准部门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七)关于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公布
  为了鼓舞全国劳动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提前完成或超额完成的情况,可以及时地适当地采取新闻报道和公报的形式公布。为了使报道和公报的数字做到准确,凡五年计划完成情况的公布,应经下列审批程序:
  各部、会、局、院、行、社五年计划提前完成情况的新闻报道,应该由各部、会、局、院、行、社提出报告,经国家统计局认可并经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查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五年计划提前完成情况的新闻报道,应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提交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查并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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