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粮食征购应当同农业合作社社内分配结合进行,使农业合作社首先完成国家核定的粮食征购任务,然后进行社内分配。今年夏季有些地区采取了先把粮食分给社员,然后国家又向社员征购的办法,既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又影响了国家征购任务的顺利完成。有些地区农业合作社进行分配的时候,没有首先照顾需要情况,机械地将粮食按劳动工分搭配给社员,使社员之间粮食余缺悬殊过大,结果增加了社内调剂的困难,扩大了国家供应的数量。这些做法今后应当避免。
三、必须继续坚持购销结合的原则,使农村粮食统购和统销同时得到安排。农业合作化以后,农业收入分配的情况起了变化,经过社内调剂,社员粮食余缺的情况也有了变化,原来分户和分小社确定的购销数字,许多已经有必要重新调整核定。国家要求的是:根据最近发布的
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在原来三定数字的基础上,以社为单位统一计算。定销数字确有把握减少的,可以适当减少一部分统购数字;但统购数字的减少,应当小于定销数字的减少,以便使国家规定的购销差额能够切实得到保证。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这个前提下,自行掌握调整。必须注意的是:一定要将销售和征购统一安排,不要重复过去征购时只管征购、将来销售无法控制的错误。
四、在粮食增产地区,须要适当增加一点统购数量以支持灾区,但增购的数字仍以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为原则。今年若干地区受灾的程度不下于1954年,这些地区粮食征购必须减少,粮食供应必须增加,只有增产地区的支持,才能保证灾区增加丁的供应,帮助灾区农民生产渡荒。只要按照
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增产地区增购的数字,不超过粮食增产部分的40%,增产部分的60%以上仍然留归农民,国家不予征购;只要向农民说明,丰产地区有积极支持灾区的责任,农民群众是会乐意支持的。
各地对目前的粮食销售情况,必须进行一次检查,将现在到明年2月的供应数量重新作出适当的安排;并且按照上述原则和有关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布置秋后的统购统销。各地粮食征购和销售的指标,另由国务院分别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