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专家局组织简则
(1956年10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国务院专家局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对于专家和其它高级知识分子的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负责解决需要统一处理的有关专家和其它高级知识分子的问题,以便充分发挥他们的力量,适应国家建设急速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国务院专家局执行下列任务:
(一)调查研究各部门对于专家和其它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安排、使用、工作条件和政治、物质待过等情况,及时向国务院和主管部门反映,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采纳执行,或拟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二)调查研究各部门有关培养专家和其它高级知识分子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采纳执行。
(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关于未建交国家留学生回国和参加工作的计划,并检查各部门对于归国留学生安排和使用的情况。
(四)协同有关部门对社会上失业的高级知识分子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安排意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置。
(五)办理专家和其它高级知识分子的来信、来访工作。
(六)办理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专家和其它高级知识分子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国务院专家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若干人。局长领导全局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