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指示
(1956年10月26日)
目前秋收已经大体结束,农业社和农民正在大量卖出农副产品。为了配合集中的农副产品收购,避免市场的货币流通量过多,在这个农民有钱的季节,应当按期收回已经到期的农业贷款,积极地吸收农村存款,增加银行和信用社的信贷力量。今年上半年,国家向农业社和农民预购了粮食、棉花等农副产品,在秋后收购的时候,应当结合已经预付的定金,进行清理结算。但是根据最近收到的材料,不少地方对于收回农业贷款的意义认识不足,这些地方计划在本年内收回的农业贷款数字,只占到期应当收回的农业贷款总数的30-40%;不少地方对于在农村吸收存款的工作不加重视,缺乏积极的准备和部署;甚至有些地方在农副产品的收购当中,对于已经预付了的定金不作清理,仍然重复地付给全部价款。而在另一方面,这些地方对于明年国家农业贷款的发放,却存在着不切合实际的想法,要求明年的农业贷款指标还要增加很多。这就是:一方面应当收的不去尽可能努力去收;另一方面又要求国家大量投放。这是当前农村金融工作当中应当引起严重注意的问题。
1956年国家发放农业贷款的指标为二十六亿元,加上以前发放还未收回的部分,国家在农村发放的农业贷款总数将达三十六亿元。这是一个很大的数字,这些贷款在支持农业合作化、发展农业生产上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是应当指出,新增加这样巨大的发放数字,从国家的财力和物力来说不是年年可能的,从农业社和农民的生产来说也并不是需要的。许多同志把1957年增加贷款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国家新增加农贷指标上,认为1957年国家还将要增加一个很大的农贷发放数字。但是根据最近对于国家财政和现金的初步平衡试算,如果1957年在现有贷款的基础上国家再增加很大的贷放,就要不适当地影响工业建设和其它方面的投资,引起财政、信贷和商品供应的紧张。因此明年大量增加农贷的想法,显然是不现实的。1957年农业贷款的增加,除了国家可以增加的少量指标以外,首先应当指望的,就是原有到期农贷的收回。原有到期农贷收回得越多,可以增加贷放的数字就越大,这一点必须向各级干部、农业社和农民群众讲清楚。根据计算,今年已经到期的新旧农贷共有十三亿元,工作作得好,大部分可以收回转作明年的农贷资金。有些同志还有这样一种想法,认为可以用推迟归还农贷的办法,保证农业社90%以上的社员增加收入。这种想法也是错误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贫农合作基金等长期贷款,短期不能获利的,国家已经规定在两年或者三年以后分年偿还;生产费用和生活贷款等短期的贷款,应当在农业收获以后按期归还。保证农业社员增加收入的办法,必须是依靠增加生产,开展多种经营,依靠节约支出和正确地处理社内积累同分配的关系。推迟应当归还的农贷,并不等于真正增加收入,而仅仅是挪用了国家的现金,增加了农业社的负债。农业社有能力归还,推迟不还,对农业社来说也是不利的。当然,灾区的到期农贷,应当根据受灾的情况少收或者缓收;个别因为特殊情况偿还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根据偿还能力少收或者缓收。不照顾这种情况,机械地强迫收回是错误的。但一般地区,没有特殊情况,应当坚持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的原则,没有理由也要求少收或者缓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