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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五年规划由煤炭工业部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要求进行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由计划编制的简要说明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行业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单位、参编单位、起止年限、进度要求等。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应当在五年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行业标准项目在列入年度计划之前由主编单位做好前期工作,并提出前期工作报告。前期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行业标准名称,目的和作用、技术条件和成熟程度、与各类现行标准的关系、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议参编单位和起止年限。
  第十五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行业标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报告;
  (二)有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
  (三)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和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不与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重复和矛盾;
  (五)参编单位已落实。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煤炭工业部根据五年规划,分期分批地安排各行业标准的主编单位进行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主编单位提出前期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项目表,报煤炭工业部审定,并在规定期限前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列入年度计划行业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当将编制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计划执行中遇有特殊性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当向煤炭工业部提出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经煤炭工业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煤炭工业部负责监督和检查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各主编单位每年7月份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报煤炭工业部,每年11月底将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报煤炭工业部。

第三章 行业标准的制订

  第十九条 制订行业标准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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